各乡(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精神,按照《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新办〔2014〕7号)与《新乡市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农合联办〔2021〕1号)要求,为培育树立典型,今年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农经发〔2010〕8号),参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平原示范区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创建标准》(附后),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和标准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二、申报原则
(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行业将农民合作社分为粮食作物种植、经济作物种植、养殖、农机、科技服务和其他六大类,推荐各行业优秀的农民合作社。
(二)要根据各乡(镇、街道)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数量、质量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推荐。
(三)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标准进行推荐,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评选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四)已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三、认定程序
(一)推荐。由乡(镇、街道)农办工作部门负责,按照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根据掌握的情况,认真研究,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农民合作社,须真实填报《平原示范区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加盖公章。并须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已“三证合一”的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
2.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地理标志认定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4.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成员构成名单和成员出资清单(工商部门加盖公章);
5.2020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申报材料A4纸打印装订成册。同等条件下,成立党组织、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的农民合作社要优先推荐。
(二)审查。各乡(镇、街道)农办工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将审查结果行文盖章并相关申报材料一式2份(附电子版)报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科审定。
(三)审定。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科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农民合作社,对照认定标准进行核查,综合评定,推荐产生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报市领导审定。被评为市级农民合作社的示范社,由市政府统一命名、授牌,通过网站或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认定结果的运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扶持,原则上在市级以上示范社范围内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项目,优先安排承担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五、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把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真正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合作社推荐上来。
(二)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填写《新乡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数据要真实准确。
(三)各乡(镇、街道)农办工作部门要于9月15日前将推荐报告行文盖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式2份,统一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科。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