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在全市实施“政银保”三位一体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带贫企业(合作社)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根据带贫企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数所对应的贷款额度,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按360天计算),现我区带贫企业(合作社)有2家,分别是贷款企业新乡平原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贴息金额150.978611万元;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华丰农牧专业合作社,贴息金额4.1792万元。综上所述,贴息金额共计155.157811万元。
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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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示范区扶贫办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