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新政办[2015]30号)、《平原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平管文[2015]78号)及补充方案的有关规定,平原示范区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示范区原阳县龙源新镇廉租房项目。
二、项目地址
中州大道以东、清江路以南、丽江路以北、华山路以西。
三、项目概况
总计13栋高层住宅,房源共3001套(具体详见附件),建筑类型为高层剪力墙,户型结构包括二室一厅、一室一厅、一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约30-60㎡,配套标准水、电、暖、宽带、燃气。
四、项目月租金标准
1-4层 | 7.3元/m2/月 |
5-7层 | 7.8元/m2/月 |
8-11层 | 7.3元/m2/月 |
12-倒数第二层 | 7.8元/m2/月 |
最顶层 | 6.8元/m2/月 |
五、申请时间
2019年7月1日-8月31日
六、申请地点
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一楼东102房间。
七、申请程序
申请——审核——公示——分配——签约入住。
八、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平原示范区范围内无房产、无宅基地或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具有平原示范区户籍住房困难群众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在符合上述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予以保障:
1、军人、烈军属、烈士老年子女、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2、具有平原示范区户籍,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九、分配办法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保障对象按序号进行分配;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按宿舍形式进行配租,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方案报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十、其它
以欺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