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15〕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及《平原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平管文〔2015〕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
在平原示范区范围内无房产、无宅基地或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具有平原示范区户籍住房困难群众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在符合上述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予以保障:
1、军人、烈军属、烈士老年子女、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2、具有平原示范区户籍,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
1.平原示范区户籍家庭另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示范区内无宅基地证明(在户籍所属乡镇土地所办理)。
(2)在示范区工作及收入证明。
(3)审核资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杜绝承租人员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等行为承诺书。
2.企业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另提交下列材料:
(1)平原示范区园区服务局根据企业执行招商引资情况、产业效益、企业规模并结合实际工人数量出具的分配意见、平原示范区与企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
(2)审核资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杜绝承租人员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等行为承诺书。
3.其他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另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审核资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杜绝承租人员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等行为承诺书。
(二)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序列,按以下顺序轮候配租。
1.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卡》的企业单位、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卡》的个人,对符合优先条件的个人保障对象进行优先供应。
2.在相应号段内,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卡》按照资格认定卡号顺序进行轮候分配。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按宿舍形式进行配租,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方案报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三、分配办法
按照新增房源70%企业需求供应,30%个人需求供应原则,待保障房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后,由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与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保障房运营承接主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由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创投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凤湖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负责房屋租金收缴、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账、续租、退租、房屋维修及日常公租房使用情况巡查等工作。
四、其他
本方案与《平原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平管文〔2015〕78号)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方案为准。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