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零时30分许,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下简称“平原示范区”)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御景湾二期项目规划地块内发生一起单桩竖向静载试验配重块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截至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2万元。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的规定,2015年12月9日,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成立了平原示范区“12·9”恒大御景湾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恒大御景湾二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恒大御景湾项目共分两期建设。其中,该二期建设项目位于滨湖大道以北,嘉陵江路以南,秦岭路以西,华山路以东,规划占地面积11.82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5.62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高度79.45米,于2015年6月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第6次规划委员会通过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方案。2015年6月10日,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景置业公司”)与平原示范区国土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于2015年7月20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为完善施工图纸设计,需要提供地基承载力报告。2015年12月1日,甲方御景置业公司与乙方河南省创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签订《新乡恒大御景湾三、四期灌注桩试桩、三期(30-43#楼)灌注桩、幼儿园静压管桩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三、四期灌注桩位于恒大御景湾二期项目规划地块内),约定由创新公司负责在恒大御景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单桩竖向静载试验。御景置业公司明确该检测项目工程部经理为王鑫。创新公司明确该检测项目经理为王斌,实际检测项目负责人为陈东强。2015年1月2日,永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个人代表公司与创新公司签订《吊装运输协议》,永强公司负责进行吊装、搬运工作。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御景置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3日,法定代表人段胜利,住所地: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306房间,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10791100002092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700596282132P,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检测单位:创新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李建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紫金城写字楼7层0703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500002697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0105735495665G,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基桩检测”,公司具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3160231R。
吊装单位:永强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张勇,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28号楼1单元5楼西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8000057472,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起重设备的安装与维修,机械设备的吊装,货物装卸服务”。
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为完善施工图纸设计需要提供地基承载力报告,恒大御景湾二期项目规划地块需要做试桩检测(试桩检测分为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和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桩检测),本次检测为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创新公司负责做试桩检测,永强公司负责进行吊装、搬运工作。2015年12月5日御景置业公司在接到创新公司试桩检测方案后通知该公司进场作业,创新公司、永强公司两单位作业人员于12月6日进场做检测前准备工作。2015年12月7日早上7时左右开始对第一根试桩进行单桩竖向静载试验,12月8日9时左右结束,8日下午3时左右开始对第二根试桩进行单桩竖向静载试验。秦登银负责吊车吊装配重块工作,具有吊装作业操作证,证件编号:410782198809242430。张召军负责在平板车上挂钩吊装配重块,郭飞飞和李关飞负责摘钩并向吊车司机秦登银打手势指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信号指挥员,事发现场也未发现遗落的安全帽,现场照明设施为吊车臂上的4个100瓦车灯。永强公司4名作业人员(秦登银、张召军、郭飞飞、李关飞)在夜间持续作业至9日零时30分许,配重反力装置上的配重块已吊装至10层,距地面约4米高,配重反力装置上的配重块向配重反力装置北侧,即吊车和板车所在方向倾斜,在配重反力装置上面负责摆放、取钩的永强公司作业人员郭飞飞、李关飞在事故发生时向配重块倾斜方向跳去,下坠过程中碰撞到板车车头,同时被滑落下来的配重块挤压致伤,身体倾斜倚靠在平板车车头处。
事发当时,创新公司陈东强、张建成在试桩检测位置西南处的一处集装箱房内,听到外面的响声后,立刻跑向检测现场,发现郭飞飞、李关飞被配重块挤压,随后陈东强立刻组织工作人员实施救援,同时拨打120急救,并让秦登银用现场的另一台吊车将郭飞飞、李关飞周边的配重块进行吊装清理,清理工作进行了约20分钟。此时,120救护车也赶到了,工作人员赶紧把郭飞飞、李关飞抬上担架,立即送至原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12月9日6时左右,秦登银拨打了报警电话110。接到110事故报告后,平原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12·9”恒大御景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小组、善后安置小组、综合协调小组。管委会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了事故现场保护、核实伤亡情况、事故善后,事故原因初查等工作。
四、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郭飞飞:永强公司现场工人,男,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5199307141215,住址:原阳县官厂乡李悦厂村24号,无相应的司索工证和信号工证。
2、李关飞:永强公司现场工人,男,汉族,1997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519970210123X,住址:原阳县官厂乡黄练集87号,无相应的司索工证和信号工证。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2万元。(含抢救费、死亡人员一次性亡工补偿费)
五、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在雨雪融合和土壤松软情况下,不能保证吊车支撑稳定性,盲目将配重块堆放至载荷平台上达十层,无法确定其平稳性,致使堆放的配重块在载荷平台上倾斜、重心偏移失稳而侧翻。
2、间接原因
永强公司方面。永强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作业。在夜间现场照明不足,且未安排信号指挥员、安全员和作业警戒区的情况下,雇佣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吊卸危险作业。
(2)创新公司方面。创新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编制的试桩检测方案中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力,不能有效地指导吊装作业安全施工。对于吊装公司盲目、冒险作业等存在着安全隐患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3)御景置业公司方面。御景置业公司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与创新公司签订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试桩检测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协调。
六、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议给予3个单位行政处罚
1、御景置业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2、创新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吊装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建议平原示范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将其列入平原示范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不良记录。
3、永强公司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建议平原示范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将其列入平原示范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不良记录。
七、整改措施
(一)永强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制定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各单元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在组织吊装、高处悬挂、基坑开挖、临边临口、特种设备操作等危险作业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制定并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现场施工作业安全检查,避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设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切实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并认真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二)御景置业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得非法违规建设;要切实履行建设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消除。
(三)创新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编制的试桩检测方案中要能确保安全施工,加大现场重点施工作业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四)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监管能力素质,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按规定凡未经审批、许可、备案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存在上述问题已经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工整改,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高压态势,确保辖区安全生产,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12·9”恒大御景湾事故调查小组
201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