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14-11-07 00:00 浏览量:
平国土(挂)告字(2014)6号 
    经原阳县人民政府(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
编号
宗地
位置
土地
面积约(亩)
土地  用途
准入行业
投资强度(万元/亩)
供地条件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出让  年限(年)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起始价
(万元/亩)
增价幅度   (万元/亩)
2014-006
文岩工业区纬一路北
17.09
工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
267
净地
≥1.0
≥45%
≤20%
50
200
15
0.5
2014-007
原武工业区万仙山路以东,平原大道以南
37.03
工业
食品制造
267
净地
≥1.0
≥45%
≤20%
50
300
15
0.5
2014-008
原武工业区凤凰山以东,平原大道以南
39.77
工业
专用设备制造
267
净地
≥1.0
≥45%
≤20%
50
300
15
0.5
2014-009
文岩工业区外环路以南
20.1
工业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
267
净地
≥1.0
≥45%
≤20%
50
200
15
0.5
2014-017
商务二路以南,商务五路以东,商务四路以北,商务七路以西
8.17
商服
--
--
净地
≥4.0
≤4.5
≤45%
≥25%
40
500
122
1
2014-018
商务二路以南,丽江路以西,商务七路以东
9.77
商服
--
--
净地
≥3.0
≤3.5
≤45%
≥30%
40
550
111
1
2014-019
商务四路以南,丹江路以北,商务五路以东,商务七路以西
8.89
 
商服
--
--
净地
≥5.7
≤6.2
≤45%
≥25%
 40
650
136
1
2014-020
丹江路以北,丽江路以西,商务七路以东
10.45
商服
--
--
净地
≥4.9   ≤5.4
≤45%
≥30%
40
700
130
1
2014-030
太行大道以西,平原大道以南
76.89
住宅兼容商服
--
--
净地
≥1.0
≤1.3
≤28%
≥40%
70    40
4000
97
1
2014-052
原武工业区沙河路以南,凤凰山路以西
23.54
工业
食品制造
267
净地
≥1.0
≥45%
≤20%
50
200
15
0.5
2014-053
原武工业区凤凰山路以西,丹江路以北
23.06
工业
食品制造
267
净地
≥1.0
≥45%
≤20%
50
200
15
0.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外,满足挂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的,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具体要求及有关政策以挂牌出让文件为准,详细资料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二楼国土资源局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二楼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竞买保证金等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16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等,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在2014年11月21日12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经我局通知,申请人未到我局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时间定于2014年11月12日9:00至2014年11月25日16:00 ,挂牌地点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一楼大厅。
七、挂牌期限截止时,我局将根据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八、联系方式及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二楼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373-7553098
  联 系 人:季先生   刘先生 
  网    址:http://www.landchina .com
          http://pysfq.xinxiang.gov.cn
开户单位: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新乡国贸支行
银行帐号:259813914722
                             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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