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关于召开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定价听证会公告 第2号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门户网站 pysfq.xinxiang.gov.cn 时间:2013-11-29 00:00 浏览量:

    经请示管委会同意,我局将主持召开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新区天然气定价听证会。为维护广大天然气用户的切身利益,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根据《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31213日上午9:00至12:00

    二、会议地点: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人名单:

戚向群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调研员

张树民    新乡市价格成本调查队队长

宋树河    新乡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书记

四、消费者代表及企业代表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家庭住址或单位

郭  枫

410702198203312017

15090443689

金龙  技术员

张有智

410721199103271530

15837355719

金龙  技术员

任  皓

41270119840211051X

13526867760

农科牧业 技术员

吴四辈

410725195711215118

18738595605

原武镇吴庄(滨湖社区)

张年学

410725195608165191

15136793639

原武镇吴庄(滨湖社区)

王中义

410725196805255115

13782516796

原武镇吴庄(滨湖社区)

程贵龙

410725196502280858

15617133161

龙源新镇

焦玉杰

410725196204260816

15516528128

龙源新镇

王  权

410323198603105033

15837181033

丽华燃气平原新区项目副总经理

高红伟

410328198306185016

18638903240

丽华燃气平原新区项目

客服中心经理

张青阳

410105197511072782

15639917921

丽华燃气平原新区项目

财务负责人

    五、关于核定新乡平原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初审意见

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是一家专业从事城市燃气投资、建设、经营的燃气企业。公司位于新乡平原新区G107西侧(农科院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赵杰。企业注册资金3600万元人民币

目前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尚未连接西气东输豫北支线,为满足现有用户需求,该公司于2012年7月起,利用槽车汽运压缩天然气供用户使用,现处于非正常生产阶段日供天然气约6000立方米,其中民用天然气约1500立方米/天,用户主要集中在滨湖新城和龙源新镇;工商业用气约4500立方米/天,主要供应金龙集团中科公司因未对燃气价格定价,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对供气进行预收费或者估价收费,不能反映出实际价格水平和企业收益。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资料,经成本测算后拟定了具体的定价方案,现提交听证会讨论,请各位代表充分发表意见

一、制定新乡平原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政策依据和调整原则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5、《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6、《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7、《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8、《河南省定价目录》

9、《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二)定价原则

此次定价将本着“保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保证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及新区天然气用户的双赢局面。

二、燃气价格定价的报审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成本测算及审核情况,综合上游气价变化、燃气企业运营、周边地区天然气价格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研究提出以下方案,提交听证会:

2012年7月供气开始至2013年7月10日,民用气为3.3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3.8元/立方米;2013年7月10日后,民用气价格不变,为3.3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4.2元/立方米。

、天然气定价影响分析

经过计算天然气及电、液化气、煤的热值和价格,得出同等热值下,使用天然气的花费为液化气的65%,电费的80%,煤炭的135%。虽比煤炭价格高,但是相对煤炭来说,天然气更高效、快捷、清洁、用途广泛。综合来说,天然气对工业用户和居民用户来说都是首选。

                                        新乡平原新区发展改革规划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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