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施对国土资源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促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风政风建设,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群众信访等方面未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局出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较严重后果的行为,由市局党组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约谈机制: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1.在执法监察六级动态巡查中,通过上级批转、12336电话举报、群众信件举报、手机信息举报、网上搜寻、媒体曝光以及市局巡查等途径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发现查处但未发现查处的(案件复杂,需延时经批准后除外),凡发生一次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令有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发生两次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令县(市)区局党组(党委、支部)向市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年度内发生三次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作出调整岗位等处理。
2.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或基本农田5亩以上该报告不报告,发生一次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次没有按规定报告的,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令县(市)区局党组(党委、支部)向市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年度内发生三次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作出调整岗位等处理。
3.卫片执法检查中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虽没有达到12%但排名位于全市前两名或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约谈,并责令县(市)区局党组(党委、支部)向市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
4.因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包括网上曝光)被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约谈,并责令有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特别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免职等处分。
5.市局每月对上报12336群众电话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落实情况通报一次,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有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二)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1.每月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情况进行排名,第一次排名第一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有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次排名第一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责令县(市)区局党组(党委、支部)向市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三次排名第一的,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作出调整岗位等处理。
2.凡发生进京,赴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以及到省国土资源厅办公机关1(批)次5人以上集体访的,赴省5人以上的重复访的,来市访10人以上重复访的,连续两个月在全省排名前10名的以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信访事项,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约谈,并责令县(市)区局党组(党委、支部)向市局党组写出书面检查。
3.对中央、国土资源部、省市领导批示的上访信件,视情节进行约谈。
第四条 根据市局执法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由纪检、人事部门确定约谈对象,拟定约谈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人员及约谈缘由等,并报经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条 根据约谈对象由市局相应领导进行约谈,纪检、人事等相关部门参加,并形成约谈记录,提出整改意见。约谈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约谈记录、整改意见及通报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依据。
第六条 对约谈整改效果不明显、工作不力,造成年度内三次约谈的,暂停该辖区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以外的土地和矿业权的报件审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国土违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