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元;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新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新区民政部门将对新的政策进行认真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元;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新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新区民政部门将对新的政策进行认真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